公司解散债权人起诉案例:和解协议与诉讼纠纷

作者:指上菁芜 |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文献和资料,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阅和引用:

1.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条件成就的;(二)公司被依法判决解散的;(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被依法申请破产的;(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破产。公司通过合并或者分立等方式实现破产的,可以经登记机关批准后,申请破产。”

3.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愿协商,又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中立第三人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协商、调解、诉讼,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辩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不得再行抗辩或者申请再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公司解散债权人起诉案例:和解协议与诉讼纠纷 图1

公司解散债权人起诉案例:和解协议与诉讼纠纷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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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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