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自愿清算时间规定的若干通知》
关于债权人自愿清算时间规定的若干通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清算业务日益增多,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为了规范债权人的清算行为,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关于债权人自愿清算时间规定的若干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
债权人自愿清算时间的定义和规定
(一)定义
债权人自愿清算时间,是指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债务人、破产程序参与人及有关方面同意的前提下,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自行协商确定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时间期限。
(二)规定
《关于债权人自愿清算时间规定的若干通知》 图1
1.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出自愿清算申请。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破产程序参与人提交破产申请;债务人未申请破产的,应当向债权人提出自愿清算申请。
2.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债务人的自愿清算申请之日起3日内,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自愿清算。
3. 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协商确定的自愿清算时间,应当自债务人接到债权人同意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破产程序参与人或者债权人提交书面协议。
4. 债务人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在自愿清算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匿、转移或者和解债务;
(2)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和解或者单独出售;
(3)支付债务人的债务;
(4)支付债务人的工资、报酬和劳动报酬;
(5)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为实现破产目的所必要的行动。
5. 自债务人接到债权人同意通知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未向破产程序参与人或者债权人提交书面协议的,视为自愿清算时间自动终止。
债务人自愿清算的申请和审查
1. 债务人申请自愿清算的,应当向破产程序参与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债务人的身份证明;
(2)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说明;
(3)债务人的财务报表;
(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
(5)债务人的自愿清算方案。
2. 破产程序参与人收到债务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债务人的债务是否真实、合法;
(2)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
(3)债务人的自愿清算方案是否可行;
(4)债务人的自愿清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破产程序参与人审查通过后,应当向债务人发出同意通知。
债务人自愿清算的实施和监督
1. 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协商确定的自愿清算时间,自债务人接到债权人同意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破产程序参与人或者债权人提交书面协议。
2. 破产程序参与人收到债务人的协议后,应当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 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协商确定的自愿清算方案,自债务人接到债权人同意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协议的内容实施。债务人未按照协议实施清算的,破产程序参与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协议的内容进行清算。
4. 破产程序参与人应当对债务人的清算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清算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本通知旨在规范债权人的清算行为,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企业清算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希望各有关方面认真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共同推进我国企业清算业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