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债权债务核销管理办法
总则
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债权债务核销管理,确保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的核销管理,包括债权和债务的核销。
第三条 集团公司债权债务核销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核销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集团公司应当对债权债务进行分类管理,按照种类和性质分别进行核销。
债权核销
第六条 债权核销是指对集团公司欠款进行的核销。
第七条 债权核销前,应当对债权进行明细核对,确认债权金额、对象、期限等。
第八条 债权核销应当由财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并应当由负责人进行审核和签发。
第九条 债权核销应当及时办理,避免超期核销。
第十条 债权核销后,应当将核销情况及时记录在财务账簿上,并报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债务核销
第十一条 债务核销是指对集团公司欠款进行的核销。
第十二条 债务核销前,应当对债务进行明细核对,确认债务金额、对象、期限等。
第十三条 债务核销应当由财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并应当由负责人进行审核和签发。
第十四条 债务核销应当及时办理,避免超期核销。
第十五条 债务核销后,应当将核销情况及时记录在财务账簿上,并报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核销审批
第十六条 债权债务核销应当由集团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领导应当对债权债务核销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核销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应当将核销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集团公司债权债务核销管理办法 图1
核销监督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应当对债权债务核销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核销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债权债务核销台帐,对核销情况进行备查。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处罚:
(一) 未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核销管理制度的;
(二) 未对债权债务进行分类管理的;
(三) 未对债权债务进行明细核对的;
(四)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债权债务核销的;
(五) 未及时记录和报告债权债务核销情况的;
(六) 未对债权债务核销情况进行监督和备查的。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处罚:
(一) 未对债权债务核销情况进行审批的;
(二) 未对债权债务核销结果进行报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的;
(三) 未及时处理债权债务核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