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破产决定不服: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破产程序的基本原理与流程
破产程序,是指国家债务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盘、评估、处理,以清偿债务的活动。破产程序的基本原理与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破产申请:债务人或者破产申请人向破产程序启动机关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启动机关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决定启动破产程序。
2. 破产公告:破产程序启动机关应当在破产程序启动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务人的破产信息。
3. 破产资产清查:破产程序启动机关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查,以确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债权人对破产决定不服: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图1
4. 破产计划:破产管理人应当制定破产计划,以清偿债务。破产计划经过债务人确认后,提交给破产程序启动机关审批。
5. 破产程序的终止:破产程序可以随时终止。破产程序终止后,破产财产应当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对破产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 提起破产撤销之诉: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有权提起破产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破产程序的启动。
2. 提起破产无效之诉: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有权提起破产无效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破产程序无效。
3. 提起破产追讨之诉: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有权提起破产追讨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破产管理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不得追务。
4. 申请破产程序终止: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程序终止。破产程序终止后,破产财产应当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对破产决定不服时,可以通过提起破产撤销之诉、破产无效之诉、破产追讨之诉和申请破产程序终止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当注意破产程序的时间限制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以保障自身权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