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债权债务交接证明管理办法》

作者:莫失莫忘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证明其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的证明。”同理,债权人也应当向债务人提供其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的证明。为规范法人债权债务交接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其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的证明,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2.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其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的证明,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3.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其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的证明,以证明债务人没有逃避债务;

4.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其已经履行完毕债务的证明,以避免重复受追;

5.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明,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证明内容与出具要求

1. 债务已经清偿的证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其已经清偿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的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债务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代表)姓名、证明的债务种类、金额、支付日期等。

2. 债务应当清偿的证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其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债务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代表)姓名、证明的债务种类、金额、履行期限等。

3. 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其已经履行完毕所有债务的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债务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代表)姓名、证明的债务种类、金额、支付日期等。

4. 债务未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债务的证明: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代表)姓名、证明的债务种类、金额、支付日期等。

证明出具和管理

1.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证明其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债权地向债务人提供证明其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明的,应当由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的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妥善保管各自提供的证明,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毁损。如有需要,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原始载体。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明人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交证明:

(1)债务已经清偿的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已经清偿的证明;

(2)债务应当清偿的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应当清偿的证明;

(3)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

(4)债务未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债务的证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债权债务交接证明管理办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债权债务交接证明管理办法》 图1

6. 证明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请求或者债权人的要求,及时出具证明,并在必要时协助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相关证明的补充。

证明的法律效力

1.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证明其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明的,可以作为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据,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

2. 债权地向债务人提供证明其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明的,可以作为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据,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

3.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的证明的,可以作为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证据,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债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出具证明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2. 债权人未按照本办法出具证明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3.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证明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证明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 债权人和债务人因证明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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