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债权人会议延期申请的法院公告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次分配笔画至实际分配前,破产程序继续进行,破产财产的次分配方案应当自分配方案通知债权人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次分配不及时的,可以申请延期。
申请破产债权人会议延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会议延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拒绝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次分配前,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次分配的价款,以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次分配的价款的,破产程序应当终止。
破产债权人会议延期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碍破产程序的进行。
特此公告。
日期:2023 年 2 月 24 日
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债权人会议延期申请的法院公告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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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XX
相关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破产财产的次分配前,破产程序继续进行,破产财产的次分配方案应当自分配方案通知债权人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次分配不及时的,可以申请延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破产财产的次分配前,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次分配的价款,以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次分配的价款的,破产程序应当终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一颗卫星“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