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债权人

作者:陈情匿旧酒 |

夫甲乙两财主,素识于先,素行于良,互相欠款,有日未清。甲以乙之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则谓甲之诉讼,无中生有,系甲之诡计。互不相让,争端愈演愈烈。为明辨是非,辨清曲直,以法律为依据,故甲乙债务人之争端,得以水落石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他方欠款未偿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证明欠款存在的证据。”甲以此举证不能,乙则抗辩称甲之诉讼系无中生有。是为双方争执焦点。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通知的诉讼请求,提出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有权缺席判决。”乙既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无正当理由,故法院有权缺席判决。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他方欠款未偿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证明欠款存在的证据。当事人双方对欠款的存在无争议,但对其数额或者给付时间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甲虽提出诉讼,但其未能提供证明欠款存在的证据,故法院对甲之诉讼,不予支持。

“甲乙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债权人” 图1

“甲乙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债权人” 图1

乙抗辩称甲之诉讼系无中生有,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此抗辩理由得法,故法院对乙的抗辩,予以采纳。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款的存在无争议,但对其数额或者给付时间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乙未能提供证明欠款存在的证据,故其关于欠款数额和给付时间的抗辩,无效。

经法院审理,甲之诉讼不成立,法院判决甲败诉,支持乙之答辩。乙之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此案例告示众,欠款未偿者,当提供证据,否则视为败诉。此案例亦示众,诚实信用原则,为司法所尊重。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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