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与运作》

作者:顾北清歌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与运作》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与运作》 图1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对于发挥破产法功能、实现债务人救助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规定,探权人会议的设立与运作。

债权人会议的设立

1.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执行等方面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和协调的一种会议制度。

2. 债权人会议的设立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接到法院通知后,可以申请设立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会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额达到法定数额;(2)有会议主持人;(3)有会议记录。

3. 债权人会议的设立程序

(1)申请设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设立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务人召开债权人会议;(2)召开会议:债权人会议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召集并主持,会议记录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字确认;(3)通知债权人:会议通知应当发送给所有债权人,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目的等。

债权人会议的运作

1. 债权人会议的功能与目的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功能与目的是:协商决定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是否成立;讨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决定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的执行方式和时间安排;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方案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

2. 债权人会议的参与主体

债权人会议的参与主体包括: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程序的申请法院、破产程序的受托人等。

3. 债权人会议的议程与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议程主要包括:审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讨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决定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的执行方式和时间安排;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方案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终止

1. 终止条件: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终止破产程序。终止破产程序,应当经过全体债权人的同意。

2. 终止程序:债权人会议认为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已经消除,可以决定终止破产程序。应当向债务人、破产程序的申请法院和破产程序的受托人通知终止破产程序的决定。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对于发挥破产法功能、实现债务人救助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与运作。希望通过对债权人会议的研究,为我国破产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债权债务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