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企业债务清偿办法
总则
条 为了加强静安区企业债务清偿工作,规范债务清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静安区范围内的企业债务清偿工作,包括企业债务重组、债务追讨、债务和解等。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商与合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静安区债务清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债务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和协调债务清偿工作。
债务重组
第五条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通过调整债务金额、期限、利率等方式,重新制定债务合同,以达到减轻债务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第六条 债务重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公平、诚信。
(二)债务重组方案应当明确债务重组的具体内容,包括债务金额、期限、利率等。
(三)债务重组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一致。
第七条 债务重组方案应当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制定,并应当经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重审核。审核通过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签订债务重组合同。
债务追讨
第八条 债务追讨是指债务人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协商等方式,追务的行为。
第九条 债务追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公平、诚信。
(二)债务追讨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不得使用非法手段。
(三)债务追讨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条 债务追讨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协商追讨。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债务追讨协议。
(二)诉讼追讨。债务人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追务。
(三)其他追讨方式。债务人通过其他方式,追务。
债务和解
第十一条 债务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在债务重组的基础上,通过债务减免、延期偿还等方式,达到和解债务的目的。
第十二条 债务和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公平、诚信。
(二)债务和解方案应当明确债务和解的具体内容,包括债务减免、延期偿还等。
(三)债务和解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债务和解方案应当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制定,并应当经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重审核。审核通过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区债务办应当对债务清偿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债务清偿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债务清偿工作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接受监督和检查。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静安区企业债务清偿办法 图1
第十六条 债务人和债权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债务清偿过程中的纠纷,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0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