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重启受阻:债权人反对企业继续营业》

作者:三生石@ |

破产法的基本原理

《破产企业重启受阻:债权人反对企业继续营业》 图1

《破产企业重启受阻:债权人反对企业继续营业》 图1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规范,旨在公平、有序地处理债务人的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恢复和发展。破产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1. 破产申请与破产程序: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确定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符合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启动破产程序。

2. 破产财产: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其他具有破产原因的财产。破产财产的价值,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3. 破产分配: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应当分配给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破产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述

A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19年,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在多次尝试解决债务问题无果后,A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指定A公司破产管理人,启动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和评估,发现A公司拥有大量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破产管理人拟将A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继续营业,以期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A公司的债权人却反对破产管理人的计划。他们认为,破产管理人的计划将导致他们无法获得足额的债务清偿,影响他们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阻止破产管理人的计划。

法理分析

1. 破产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其他具有破产原因的财产。”根据这一条款,A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债务,而不是继续营业。

2. 破产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 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应当分配给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根据这一条款,破产财产在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应当分配给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的计划将破产财产继续营业,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3. 破产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应当合法、公正,并符合破产程序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计划涉及继续营业,需要符合破产程序的规定。在当前情况下,破产程序尚未完成,破产管理人的计划不符合破产程序的规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债务,而不是继续营业。破产管理人的计划将破产财产继续营业,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阻止破产管理人的计划,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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