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能、程序及其法律实践

作者:扬尘浮若 |

在企业破产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其职能和运行机制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依法申报债权后,自动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系统阐述债权人会议的基本职能、组成结构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平台,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决定重大事项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程序及其法律实践 图1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程序及其法律实践 图1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以及财产分配方案等对债权人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需要对债务人的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在和解程序中,则需对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2. 监督破产程序

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选举产生的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及账簿等,并在法律框架内推进破产事务的处理。如果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

3. 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无论是基于债权金额大小还是债权人人数多少,每一债权人均为独立的投票主体。对于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如重整计划的通过,通常需要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需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当然成员。具体而言:

债权人资格: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向管理人或法院依法申报其债权,并经确认无误的主体。未履行申报义务或未获确认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债权人会议及其表决事项。

职工代表的特殊地位:职工虽然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其享有的表决权并不基于债权额的大小,而是作为债务人内部员工的代表行使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中可以包括一名债务人职工或工会代表。

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主要职责包括:

召集并主持会议:主席负责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议程,并在会议上就重要事项发表意见。

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通常代表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

债权人委员会

为了更高效地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能,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7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通常包括:

1. 债权人代表:从债权人中选出的若干代表。

2. 债务人职工或工会代表: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3. 管理人的代表:在必要时可列席执行职责。

债权人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审查重整计划案以及就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事项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建议。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

1. 会议召开

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召集,通常以定期和临时两种形式召开。定期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而临时会议则根据破产程序的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2. 议程设定

每次会议的议程需提前通知全体债权人,并经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委员会确认。重要事项的表决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3. 表决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常采场投票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如重整计划的通过,还需经过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的最终确认。

实务中的挑战与应对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会议的运作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债权人意见分歧: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各不相同,如何达成一致意见往往成为难点。

信息不对称:部分债权人可能对破产程序缺乏足够的了解,影响其行使权利的能力。

管理人履职问题:如果管理人未能尽职尽责,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为应对上述挑战,法院和管理人需要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并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确保债权人在会议中能够充分表达意见。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程序及其法律实践 图2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程序及其法律实践 图2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和运行机制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破产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合理配置债权人在会议中的权利,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债权人会议的效率和公信力。随着企业破产法的不断完善,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实务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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