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参会人数要求及程序
债权人的 Attendance and Procedure for the Creditors" Meeting
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债务清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是必要程序。债权会议是破产程序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会议,对于债权的确认、分配及破产财产的清偿具有关键作用。故本文旨在阐述债权人会议的参会人数要求及程序,以期为债权人提供参考。
债权人会议的参会人数要求
1. 债权人会议的参会人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债务人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参与方通知债权人。
2. 通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上,以充分告知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目的及参会等事项。
3. 债权人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应及时向债务人的管理人或者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并尽量提供相关证据。债务人的管理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记录债权人的情况,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4. 债权人会议的参会人数,以实际到场的债权人数为准。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可以代表其享有的债权总额。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
1.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会议议程,并告知会议参与人员权利与义务。
(2) 会议主持人邀请债务人的管理人或者破产程序的参与方介绍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包括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确认情况、破产财产的清偿情况等。
(3) 会议主持人组织债权人提出关于债务人资产处理、债权确认、破产财产清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会议主持人根据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会议决议,并提交给债务人的管理人或者破产程序的参与方执行。
(5)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并形成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参会人数要求及程序 图1
(6) 会议主持人制作会议记录,记录会议议程、参会人员、会议决议及执行情况等内容,会议记录应保持完整、准确。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债权人会议的参会人数要求及程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务清偿具有关键作用。希望本文能对债权人在参加债权人会议时提供参考。
(注:本文仅为模拟法言法语撰写,实际应用时,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