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风险处置合作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不良债权风险处置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同处置不良债权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条 合作目的
双方的合作目的是:通过共同处置不良债权,降低甲乙双方的风险,实现资产的价值回收,促进甲乙双方的稳健发展。
第二条 合作范围
双方合作的范围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共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不良债权:
(一)债务人的欠款、欠息、逾期未还的贷款等;
(二)债务人的抵押物、质押物、权利质等;
(三)债务人的其他不良资产。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 甲乙双方按照各自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金额、资产状况等,共同协商确定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和范围。
2. 双方通过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等方式,明确不良债权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事项。
3. 双方按照协商好的方式和范围,完成不良债权的转让、交付等手续。
4. 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协作义务,共同推进不良债权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五条 合作费用及支付
1.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共同承担处置不良债权的合作费用,包括转让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2. 合作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摊。
3. 合作费用支付方式为:在合作过程中,按照合作进度和实际发生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合作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作失败、损失等后果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等。
3. 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不良债权风险处置合作合同》 图1
第八条 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签订合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