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第三债务人暂准令的命令》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就债务人暂准令的批准问题,命令如下:
批准第三债务人暂准令。债务人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债务人的申请,经审查,现决定给予债务人暂准令。
债务人应按照以下期限偿还债务:
1. 自本命令生效之日起算,债务人应在____年__月__日前偿还笔债务,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自本命令生效之日起算,债务人应在____年__月__日前偿还第债务,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3. 自本命令生效之日起算,债务人应在____年__月__日前偿还第三笔债务,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债务人在履行暂准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命令的规定履行。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应当自本命令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债务人的申请后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本命令由债务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负责执行。如有执行问题,由债务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报告本部门,本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命令。
批准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债务人:
(签名或盖章)
住所地:
(详细地址)
《关于批准第三债务人暂准令的命令》 图1
以上为《关于批准第三债务人暂准令的命令》全文,如有需要,可依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请注意,本文仅为示例,不得作为具体操作依据。在实际操作中,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