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异议:程序与法律规定解析》
债务人破产异议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主张自己不应当被列为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承担破产债务。在我国,债务人破产异议程序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解析债务人破产异议的程序及法律规定,为债务人及有关主体提供参考。
债务人破产异议程序
1. 提出异议的期限
债务人破产异议的提出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接到破产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债务人超过三十日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破产异议。
2. 提出异议的方式
债务人提出破产异议,应当向破产申请人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包括异议理由和证据。异议材料应当包括债务人的基本信息、主张的异议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3. 破产申请人对异议的处理
破产申请人收到债务人的异议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应当说明异议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破产申请人应当予以采纳。
4. 异议成立的处理
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破产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破产申请人不得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
债务人破产异议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
《债务人破产异议:程序与法律规定解析》 图1
债务人破产异议的提出期限,自接到破产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债务人超过三十日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破产异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破产申请人收到债务人的异议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应当说明异议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破产申请人应当予以采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债务人提出破产异议的,应当向破产申请人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异议材料应当包括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
破产申请人对债务人的异议理由,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应当说明异议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破产申请人应当予以采纳。
债务人破产异议程序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债务人及有关主体应当了解并掌握债务人破产异议程序及法律规定,以便在破产程序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