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醉古意 |

破产程序作为解决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一道防线,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愈发显得重要。本文旨在探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基本理论

1. 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应当以其破产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对其破产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2)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影响其对其他财产的受偿;(3)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不构成对债权人的债务追偿权。

2. 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性质

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破产法中的破产财产追讨权,是破产程序中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债务人以其破产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简单的财产转让,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债务人原本对破产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但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债务人对破产财产权利的让与,是破产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法律行为。

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及问题分析

1.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破产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的保证人应当以其保证财产对破产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其破产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程序启动前,对其破产财产享有的债权,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2. 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及问题分析

(1)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有限。《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破产财产。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可能也需承担保证责任。这使得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不构成追偿权。《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破产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对其破产财产享有的债权,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并不享有追偿权。这使得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保证责任,无法有效追讨其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企业破产法》对于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在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确定其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范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完善建议

(1)扩大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应将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扩大至其全部财产。这样,在债务人破产时,其所有财产,包括其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都可以纳入破产财产,由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2)明确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

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享有追偿权。具体而言,债务人以其破产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其破产财产享有的债权,不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债务人对其其他财产享有的债务,仍需承担追偿责任。这有助于确保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保证责任后,能有效追讨其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明确法律适用规定,避免法律争议

为避免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建议对《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进行明确。可以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追偿权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

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是破产程序中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发现其存在一定的不足。完善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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