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坐牢后可否进行民事诉讼?
问题的提出
债务人坐牢后可否进行民事诉讼? 图1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债务人因欠债而坐牢的情况下,其是否具有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一直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债务人既然已经触犯刑事法律, situi(坐牢)已为必然,此时其民事权利已经部分或全部丧失,不应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债务人虽然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民事权利并未完全丧失,因此应允许债务人在服刑期间进行民事诉讼。
债务人坐牢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由第三方担任诉讼代理。”根据该法条,债务人在坐牢期间,其诉讼代理权可以由第三人代为行使。换言之,即使债务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民事权利并未完全丧失,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债务人坐牢后的民事诉讼程序
1. 诉讼提起
债务人在坐牢期间,其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应当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由第三方担任诉讼代理。”债务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起民事诉讼。
2. 诉讼标的
债务人在坐牢期间,其可以提起的民事诉讼标的,主要应当为其在服刑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损失、医疗损失、财产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在坐牢期间提起的民事诉讼标的,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 诉讼时效
关于债务人在坐牢期间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根据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应当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但考虑到债务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应当允许债务人在服刑期间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受时效限制。
债务人虽然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民事权利并未完全丧失,因此应允许债务人在服刑期间进行民事诉讼。为避免债务人因坐牢而无法进行民事诉讼的问题,建议立法者在未来的法律修改中,对债务人坐牢期间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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