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欠款债务人的儿子接收房产,债务得以偿还
私人欠款债务人的儿子接收房产,债务得以偿还
在一些社会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无法偿还其欠款,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种名为“追索权”的权利,以允许债权人向债务人的亲属追讨欠款。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一例涉及追索权的案例,即私人欠款债务人的儿子接收房产,从而使债务得以偿还。
私人欠款债务人的儿子接收房产,债务得以偿还 图1
案例概述
债务人张先生因生意失败,欠下了私人借款人李先生100万元。尽管张先生多次承诺还款,但始终未能履行。因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讨欠款。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决张先生向李先生支付100万元,并禁止张先生将财产转移或隐匿。
,在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诉讼期间,张先生的儿子小张向李先生表示愿意接收张先生的房产,并承诺将其过户给李先生。李先生接受了小张的提议,并与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小张同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先生的房产,并同意在购买后立即过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讨。”在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张先生追讨欠款。但是,当张先生的儿子小张向李先生表示愿意接收张先生的房产时,李先生可以将追讨欠款的对象从张先生转向小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追讨该财产。”在本案中,张先生将房产过户给小张后,小张成为了该房产的合法拥有者。因此,李先生有权向法院请求追讨该房产。
在本案中,由于张先生的儿子小张愿意接收张先生的房产,并承诺将其过户给李先生,因此李先生接受了小张的提议,并与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李先生有权向小张追讨欠款。因此,在追讨欠款的过程中,李先生可以要求法院追讨小张所拥有的房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