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民间借贷案判决书
判决书
(2021)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判决书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仙桃民间借贷案判决书 图1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原告张三因急需资金,向被告李四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应在接到借款后3日内将资金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原、被告已口头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在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合同s文字形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自贷款行为发生之日起,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约定的期限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判决结果
原告诉被告借款50万元,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合同s文字形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自贷款行为发生之日起,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约定的期限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此判决书范例仅供参考,实际判决结果会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