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兵与沈夕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卷眼朦胧 |

案件背景

杨学兵与沈夕林民间借贷纠纷案,起因于双方在金钱上的纠纷,进而引发法律纠纷。杨学兵与沈夕林在上海市 mutual aid 协会的活动中相识,并在后的交往中建立信任关系。某日,杨学兵因经营需要,向沈夕林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沈夕林答应借款,但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后经杨学兵催促,沈夕林仅归还部分款项,余款未能按期归还,造成杨学兵经济困难。

案件事实与证据

1. 事实经过

杨学兵与沈夕林的借款事实,有杨学兵提供的借款协议和沈夕林的承诺函为证。根据借款协议,杨学兵向沈夕林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 2%。沈夕林在承诺函中承诺,尽快将借款归还给杨学兵。

但是,沈夕林并未履行借款义务,杨学兵多次催促,沈夕林才于几个月后归还部分借款。但沈夕林未能按期归还余款,造成杨学兵经济困难。

2. 证据

证据方面,杨学兵提供了借款协议和多个催收记录,证明沈夕林有履行借款义务的能力,但未能按期履行。沈夕林则提供了其经济困难的证明和部分还款记录,证明其未能按时还款的原因在于经济困难。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杨学兵与沈夕林的借款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根据协议,杨学兵向沈夕林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 2%。沈夕林则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借款归还给杨学兵。

沈夕林并未履行借款义务,其未能按期归还借款,造成杨学兵经济困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夕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杨学兵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沈夕林有履行借款义务的能力,但未能按期履行。沈夕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沈夕林向杨学兵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沈夕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杨学兵与沈夕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法院依法判决沈夕林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利息损失。

杨学兵与沈夕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杨学兵与沈夕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此案警示我们,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各方应当依法订立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相关内容。各方向对方履行借款义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履行,避免因违约而造成纠纷,节省时间和精力,更好地实现自身经济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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