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民间借贷的概念与范围
1.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议等方式进行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民间信用行为,对于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满足合理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2. 本指导意见所称民间借贷,包括公民之间的借贷、法人之间的借贷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
(1)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之间的借贷,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民之间进行的借贷。
(2)法人之间的借贷。法人之间的借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之间进行的借贷。
(3)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是指公民将其资金借给法人,或者法人将其资金借给公民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
1. 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诚实、公平、信用的原则。
2.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社会公共利益。
3. 民间借贷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民间借贷指导意见 图1
1. 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则,由借贷双方订立书面或口头合同。
2. 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借贷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3. 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民间借贷的监管与风险防范
1. 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防范风险。
2. 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合理评估借贷项目的风险。借贷双方应当对借贷项目的可行性、收益性进行充分评估,合理确定借款金额和期限。
(2)合法确定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避免逾期。
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
1. 民间借贷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协商是解决民间借贷争议的步。借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导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五年。自到期之日起,本指导意见自行失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