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民间借贷活动的通知》

作者:沫离伤花ゝ |

关于严禁民间借贷活动的通知

各位领导、同事: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涉及民间借贷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罚法》以及《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严禁民间借贷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民间借贷活动的定义

民间借贷活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通过货币、实物、信用等形式,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和债务偿还的活动。民间借贷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正常金融服务,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居民生活资金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民间借贷活动的禁止

(一)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关于严禁民间借贷活动的通知》 图1

《关于严禁民间借贷活动的通知》 图1

(三)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规操作、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程序。

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

(一)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民间借贷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发挥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功能。

(三)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活动的风险预警机制。

民间借贷活动的责任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等。

(二)对涉及民间借贷活动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的效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在此期间,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民间借贷活动的管理工作。

请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单位、个人认真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共同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XXX年XX月X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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