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淑芹与王本帅民间借贷纠纷案
韩淑芹与王本帅之间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自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来,始终备受社会关注。该案不仅涉及金额较小,而且涉及到民间借贷中的诸多争议问题,如借贷关系认定、利息约定、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文中,我们将运用专业的法言法语,对这起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公众提供一个清晰、准确的法律解读。
案情概述
韩淑芹与王本帅之间的借贷关系,源于2017年9月,当时韩淑芹因资金周转不灵,向王本帅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王本帅于当月将30万元借给韩淑芹,并约定于一个月后归还。在借款期限届满之际,韩淑芹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本帅因此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韩淑芹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1.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在本案中,韩淑芹与王本帅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贷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借贷关系的成立,一般有以下几个要件:(1)借贷意愿真实、明确;(2)借贷金额确定;(3)借贷期限明确;(4)利息或者费用明确。
针对本案,韩淑芹与王本帅之间的借贷意愿显然真实、明确,双方约定的借贷金额、利息及借款期限也均明确。从形式要件上来看,这起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2. 利息约定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韩淑芹与王本帅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超过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最高利率限制,即年利率不得超过24%。合法的利息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约定,应认定无效。
3. 借款期限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贷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民间借贷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过长。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一年。
在本案中,韩淑芹与王本帅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期限。超出法定期限的借款期限应当无效。
法院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要对韩淑芹与王本帅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例中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接着,法院对利息约定及借款期限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认定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约定及超出法定期限的借款期限均无效。
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韩淑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王本帅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的审理结果,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和利息、借款期限的约定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法院依法审查了借贷意愿、借贷金额、借贷期限等要件,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对于判断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于利息和借款期限的约定,法院依法审查了其合法性,认定超出法定利率和期限的约定无效。这有利于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民间借贷关系成为高利贷的温床。
本案的审理结果对民间借贷中的争议问题,如借贷关系的成立、利息的约定、借款期限的约定等,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这有利于统一民间借贷关系的认识,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韩淑芹与王本帅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韩淑芹与王本帅民间借贷纠纷案,从借贷关系的认定、利息约定的合法性、借款期限的合法性等方面,为民间借贷中的争议问题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裁判标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规范和保护,对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