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

作者:南馆潇湘 |

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是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规章,旨在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该条例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民间借贷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回借款。

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还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应当加强对借款用途的管理。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保证。

,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还规定了民间借贷的登记、审批和监管制度。借款人、出借人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告借款用途、还款情况等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对民间借贷情况进行监管,防止民间借贷市场的混乱。

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是一部关于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性规章。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图1

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图1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民间借贷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民间借贷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议等方式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

第四条 本省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的实施,并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合同

第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八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 图2

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 图2

第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订立的合同视为书面形式。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济能力合理确定,并明确写入合同。

第十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

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省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监测和分析;

(二)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导和规范;

(三)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四)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民间借贷纠纷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公平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十二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民间借贷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原有的《浙江省民间借贷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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