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害犯与目的犯性质辨析

作者:枕畔红冰薄 |

刑法持有的性质是什么?

刑法持有的性质是刑法学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理论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还直接决定了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范围。在刑法实践中,正确把握犯罪的性质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探讨该犯罪的实害犯与目的犯性质问题,分析其对刑法持有的性质研究的启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罪名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且在理论界对其定性也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在目的犯与实害犯的分类上,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一些学者主张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归类为目的犯,认为其成立只需虚开行为的实施,并不要求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而另一些学者则坚持将其认定为实害犯,要求行为人不仅有虚开行为,还必须导致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这种争议反映了对刑法持有的性质的不同理解。

阐述刑法持有的性质理论,然后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该罪的定性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害犯与目的犯性质辨析 图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害犯与目的犯性质辨析 图1

刑法持有的性质:目的犯与实害犯的区分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的持有性质主要分为行为犯、结果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目的犯、实害犯等不同类型。这些分类不仅影响到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也决定了刑事责任的范围。

目的犯是指以实现特定犯罪目的为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主观故意中包含明确的目的因素。《刑法》第2条规定的盗窃罪,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该罪。目的犯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与其预期结果之间的联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害犯与目的犯性质辨析 图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害犯与目的犯性质辨析 图2

实害犯则是指需要实际造成法定损害后果才成立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的特点在于,其违法性和危害性不仅体现在行为本身,还体现在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上。《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须以被害人的死亡为结果要件才能认定为既遂犯。

需要注意的是,目的犯与实害犯并非完全对立的概念。有些犯罪可能具备这两种性质。某些经济犯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在客观上也需要实际造成财产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争议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规定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从表面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似乎是对虚开行为本身的规制。但其违法性和危害性不仅在于虚开行为本身,还在于这种行为可能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虚开行为是否必须实际造成税款损失,直接影响到对该罪的定性。

(二)目的犯与实害犯的争议

1. 目的犯说

一些学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其成立只需行为人出于骗取税款的目的,并实施了虚开行为。即使未实际造成税款损失,也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这种观点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危害性之间的联系,而非实际结果的发生。

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虽然虚开了发票,但并未实际利用骗取税款的行为,或者税收机关通过其他途径追回了税款。目的犯说认为仍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2. 实害犯说

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为实害犯,即只有在行为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该罪。这种观点强调的是犯罪结果的实际发生性。

在司法实践中,若虚开的发票并未被用于抵扣税款,或者税款已经被追回,则一些法院可能会认为不符合该罪的结果要件,从而导致行为人不被定罪或减轻处罚。

(三)两者的调和与折中

在理论界,也有学者提出应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视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虚开的行为具有骗取税款的可能性或危险性,就足以构成该罪,而无需实际造成税款损失。这种观点试图调和目的犯与实害犯之间的对立。

从《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指出该罪是否需要造成损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性质的法理解析

(一)目的犯视角下的分析

从目的犯的角度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并实施了虚开的行为。这种观点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与预期结果之间的联系。

在某案件中,行为人虽然虚开了大量发票,但最终并未实际用于抵扣税款,而是准备出售给他人。目的犯说认为应以该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明确的。

(二)实害犯视角下的分析

从实害犯的角度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结果要件。这种观点强调的是犯罪的实际危害性。

在某些案件中,尽管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但税务机关通过系统监控及时发现了异常,并未导致税款的流失。实害犯说认为不宜认定该罪成立。

(三)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若虚开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且符合《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则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反之,若未实际造成税款损失或情节较轻,则可能会从宽处理。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为该罪的适用提供了指导。《关于办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性质的判断提供了依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性质对刑法持有的影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争议反映了刑法在不同犯罪类型之间适用原则的复杂性。从更广泛的视角来看,这一争议对于理解刑法的持有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的犯与实害犯的选择:刑法谦抑性与扩张性的平衡

目的犯和实害犯的分类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扩张性之间的平衡关系。前者强调主观故意的明确性,旨在限制刑法的适用范围;后者则注重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倾向于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争议反映了这种平衡在特定犯罪类型中的具体体现。若将其认定为目的犯,则可能扩大该罪的适用范围;若认定为实害犯,则可能会限制其适用范围。

(二)抽象危险犯的应用: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协调

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为抽象危险犯,是在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之间寻找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案。这种做法既考虑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又兼顾了实际危害性,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适用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三)刑法统一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从更大范围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问题也涉及刑法统一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协调。该罪作为涉税犯罪的一种,在适用原则和处罚标准上与其他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也需要考虑到税收征管的特殊要求。

在对该罪性质的研究中,既要注重其刑法理论上的普适性,又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问题不仅关系到对该罪本身的理解和适用,也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目的犯与实害犯之间的争议反映了刑法在面对不同类型犯罪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其最终解决则需要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

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性质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持有性质及其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方式。这也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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