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席何时指定?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中,主席的指定至关重要,其对于会议的顺利进行及破产程序的推进具有重大影响。在债权人会议中,主席何时指定呢?
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或者由债权人数最多的一名代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定有两条途径:一是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二是由债权人数最多的一名代表指定。
指定原则
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主席的指定应保证公平公正,避免利益冲突。会议主持人或者债权人数最多的一名代表与债权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应担任主席。
2. 代表性原则:主席的指定应体现债权人的代表性,使得会议能够充分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在多个债权人中,应选择债权额最大的代表担任主席。
3. 自愿性原则:主席的指定应基于债权人的自愿,避免强制性指定。对于债务人的和解协议,若债权人不同意,不应強制其指定主席。
指定程序
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债权人会议何时指定? 图1
1. 会议主持人提出人:在债权人会议开始前,会议主持人应提出人,包括的姓名、身份、债权额等。
2. 债权人讨论并发表意见:债权人应就会议主持人提出的人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达其对人的认可或者否定。
3. 选举:在讨论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组织投票选举。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性。
4. 确定:在投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宣布选举结果,并立即指定。
债权人会议的指定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指定时,应遵循公平公正、代表性、自愿性原则,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和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