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少债权人资本的通知书》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日益复杂化,为规范债权人资本的减少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知书。
条 定义
本文所称债权人资本是指债务人在借款时,债务人及其担保财产的价值总和,用于清偿债务。
第二条 减少债权人资本的条件
(一)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债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财产等内容。
(二)债务人应当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期偿还债务。
(三)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应当具有足够的价值,能够承担债务的偿还。
第三条 减少债权人资本的方式
(一)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减少债权人资本。
《关于减少债权人资本的通知书》 图1
(二)债务人可以将其担保财产的价值减少,用于清偿债务。
(三)债务人可以将其收入来源减少,减少对债权人的偿还能力。
第四条 减少债权人资本的程序
(一)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出减少债权人资本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债权人应当在收到债务人申请后的七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债权人应当自审核之日起十日内与债务人签订减少债权人资本的协议。
(三)债务人应当自签订减少债权人资本的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担保财产的价值减少,或者将其收入来源减少,用于清偿债务。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债务人应当自签订减少债权人资本的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报告其已经减少的债权人资本情况。
(二)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减少债权人资本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债务人未按照协议减少债权人资本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立即纠正,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债务人未按照本通知书规定减少债权人资本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未按照协议减少债权人资本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效力
本通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书为准。
债务人、债权人应当遵守本通知书的规定,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