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
各级法院、各部门、各机构: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申报债权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债权的期限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债务人及其相关方均可向债权人申报债权。自申报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债权人不具备申报权利。
申报债权的对象
1.债务人:本通知所称债务人是指欠款人,即在合法的借贷、欠款等合同中应承担还款义务的一方。
2.债权人:本通知所称债权人是指在合法的借贷、欠款等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一方。
申报债权的程序
1.债务人应在申报债权期限内,向债权人提供其欠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债务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2.债权人应在申报债权期限内,向债务人提供其享有的债权具体情况,包括债权金额、债权证明文件等。
3.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对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债务人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签订债权申报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中确认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申报债权的效力
1.申报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未向债权人提供债权情况的,视为放弃申报债权。
2.申报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报债权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债权申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债权人在收到异议后,应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协商无果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本通知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敬请予以遵守。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