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个人债务债权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广西个人债务债权处理活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内个人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处理。
第二条 债务债权定义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第三条 债务债权关系成立
债务债权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债务债权关系一方为债务人,另一方为债权人;
(二)债务已经产生,即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债务已经履行;
(三)债务已经确认,即债务已经经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确认债务的存在和金额。
第四条 债务债权关系处理方式
(一)协商处理: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履行还款义务。
(二)调解处理: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还款协议。调解机构不具有中立地位,其调解意见仅供参考。
(三)仲裁处理: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债务纠纷。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仲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处理:债务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债务债权消灭条件
债务债权关系消灭的条件:
(一)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
(二)债务已经确认,即债务已经经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确认债务的存在和金额;
(三)债权人同意放弃债务,或者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债务债权保证
债务债权关系中,债务人可以提供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但保证责任不超过债务本息。
第七条 债务债权转让
广西个人债务债权处理办法 图1
债务人、债权人间可以依法转让债务债权。转让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债务债权追讨
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追务。债务人拒绝还款的,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第九条 债务债权法律适用
债务债权关系处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