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中,哪些债权人具有表决权?
在破产法中,债权人的种类众多,其权利性质和范围也各不相同。在债权人会议中,不同种类的债权人享有不同的表决权。详细探讨在债权人会议中,哪些债权人具有表决权。
一般债权人的表决权
一般债权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一般债权人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但具体的表决权则需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具体规定。
优先债权人的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中,哪些债权人具有表决权? 图1
优先债权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债务人享有特殊债权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前,对债务人享有特殊债权的优先债权人,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但是无表决权。”优先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参加投票,但无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在债权人会议中,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一般债权人。如前文所述,一般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但具体的表决权需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具体规定。
2. 优先债权人。如前文所述,优先债权人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债务人享有特殊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并且有权表决。
3. 受让人。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资产可能被拍卖或者转让给其他主体。受让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 破产程序中的费用尝付人。破产程序中,有一定的费用需要由债务人承担,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费用、破产费、破产和解费等。这些费用尝付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表决权。
在债权人会议中,一般债权人、优先债权人、受让人以及破产程序中的费用尝付人都具有表决权。这些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的性质和地位,享有不同的表决权。在债权人会议中,各债权人需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行使表决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