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作者:南馆潇湘 |

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在民间活动中,根据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由公民之间的平等主体,自发、自愿地约定,以货币或其他有价物品为借贷本金,借助于借用、抵押等手段,实现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经济行为。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 主体平等。民间借贷双方为不具有法定 agency关系的自然人,双方地位平等,没有身份上的强制性。

民间借贷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图1

民间借贷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图1

2. 意思自治。民间借贷双方基于自愿原则,依法约定借贷条件、期限、利率等内容,体现了双方对借贷事项的自主意志。

3. 借贷本金为有价物品。民间借贷的本金必须是有价物品,包括货币、实物等,与非法集资、等行为相区分。

4. 利息合法。民间借贷的利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取利息。

民间借贷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或多方为达到非法目的,采取共同行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欺诈、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民间借贷中的恶意串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虚假借据。借款人伪造借据,虚报借款数额,向出借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还款。

2. 的高利贷。一些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利用高额的利率,诱使借款人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 转贷。出借人将借款转借给借款人的关系人,从而达到控制借款人还款的目的。

4. 抵押物虚置。借款人在借据中虚报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将无价值的抵押物作为抵押物,使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

针对民间借贷中的恶意串通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我国《刑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对于恶意串通,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中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

1. 承担违约责任。民间借贷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2. 赔偿损失。民间借贷中的恶意串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3. 刑事责任。民间借贷中的恶意串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中的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秩序,应当引起广大公众的高度关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公民,应当遵循诚信、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避免陷入恶意串通的困境,使民间借贷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有效手段。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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