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定义:了解债务追讨与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

作者:满眼醉意 |

其他执行债权人,是指在债务追讨与破产程序中,除债务人、破产申请人以及破产财产管理人均外,还涉及到的其他具有执行功能的权利主体。在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中,其他执行债权人包括以下几类:

破产和解申请人

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定义:了解债务追讨与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 图1

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定义:了解债务追讨与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 图1

破产和解申请人,是指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启动后,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表示同意,并请求法院批准其成为破产和解参与人的相关主体。破产和解申请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参与和解讨论,并在和解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破产和解申请人可以申请破产财产的分配,也可以对和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

破产财产管理人的指定机构

破产财产管理人的指定机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为债务人提供破产服务的机构。破产财产管理人的指定机构可以是破产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指定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执行功能,可以代表债务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卖、分配等工作。

债务人财产受让人

债务人财产受让人,是指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启动后,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受让,并承担债务人财产的义务的相关主体。债务人财产受让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提出受让申请,经法院批准后,成为破产财产的受让人。债务人财产受让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执行功能,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受让、运营、处置等工作。

和解协议的监督人

和解协议的监督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和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的相关主体。和解协议的监督人可以是法院、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破产和解申请人等。和解协议的监督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执行功能,可以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和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在债务追讨与破产程序中,除债务人、破产申请人以及破产财产管理人均外,还涉及到的其他具有执行功能的权利主体。在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中,其他执行债权人包括破产和解申请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的指定机构、债务人财产受让人以及和解协议的监督人等。了解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定义和作用,对于理解债务追讨与破产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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