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债务人有效期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债务追加的相关法律事务,现就追加债务人有效期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条 债务追加的定义及条件
债务追加,是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为实现其权益,向法院申请追加一名债务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债务追加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债务;
(三)债权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追加债务人能够承担债务。
第二条 债务追加的有效期
债务追加的有效期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追加债务人被法院认可之時止。期间,追加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解除债务追加。
第三条 债务追加申请及审查
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追加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债务追加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追加的判决。
第四条 债务追加后的债务承担
债务追加后,被追加的债务人应当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被追加的债务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予以清偿。如果被追加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债务追加的异议及提起诉讼
债务人或者被追加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追加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法院债务追加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对异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异议的判决。
第六条 债务追加的法律效果
债务追加后,原债务及追加债务人的债务均由追加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但原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追加申请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追加债务人有效期若干问题的通知 图1
第七条 债务追加的终止
债务追加的有效期届满或者被追加的债务人全部履行债务后,债务追加关系终止。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债务追加。
第八条 债务追加的适用范围
债务追加适用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债务关系。债务追加的具体适用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债务追加的效力及法律适用
债务追加后,原债务及追加债务人的债务均由追加债务人承担。债务追加关系的成立及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债务追加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